請愛畫畫的孩子們踴躍參加!
一、依 據:中華民國第四十三屆世界兒童畫展國內作品比賽徵集辦法辦理。
二、主 旨:為慶祝建國101年暨提高兒童美術教育水準,促進國際文化交流、增進
人類友誼和瞭解。
三、指導單位:教育部、外交部、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。
四、主辦單位:臺中市政府教育局。
五、承辦單位:臺中市鹿峰國民小學。
六、徵集對象:臺中市公私立國民中、小學在籍學生及幼稚園學生。
七、參加作品:
(一)組別:分為1.幼稚園組2.國小一年級組3.國小二年級組4.國小三年級組
5.國小四年級組6.國小五年級組7.國小六年級組8.國中一年級組
9.國中二年級組10.國中三年級組,共計十大組。
(二)類別:分為1.繪畫類(包含寫意畫、寫生畫、水墨畫)、2.貼畫類、
3.版畫類、4.美術設計類、5.集體創作類等,共計五大類。
(三)徵集類組數:依據學童就讀年級分為10組,以及創作類別分為5大類,
總計分為50類組徵集相關作品。
(四)規格:
1.個別創作40x 55公分以內形狀不拘,可依畫題內容自行決定畫紙
形狀,作者限一人。
2.集體創作以全開紙為限,需為共同創作,作者可為三至四人。
3.水墨畫以能裱於四開圖畫紙上為限(並請先裱妥)。
4.貼畫及美術設計為預防作品黏貼內容脫落之現象,得以透明塑膠
袋裝袋。
5.版畫為預防作品彼此黏貼之現象,得以透明膠片覆蓋。作品未乾
透者不收。
6.各類作品皆不得裱框。
(五)內容:不拘,但必須是兒童本人的創作品,為使兒童體驗各種表現素材,
請少用彩色筆作畫。
(六)參賽件數:學校依班級規模送件,不分類別、組別,可送總件數如下:
1.幼稚園:不分規模大小最多20件。
2.國小:48班以下最多可送件60件,49班以上最多可送件72件。
3.國中:36班以下最多可送件30件,36班以上最多可送件36件。
4.集體創作每校最多可送3件,包含於各校可送件總件數中。
(七)參加徵集作品於上網統一報名後,請於報名系統列印作品標籤(規格如附表
乙式兩聯,請勿手寫或自行繕打),貼在作品背面右下角,甲聯實貼,乙聯
浮貼。指導老師限填一人。
九、報名:
(一)初選:各校請於 民國101年03月28日(星期三)以前辦理完畢校內初選。
(二)參加本市徵集活動之作品,經各校辦理初選入選後,由各校承辦人員上網
統一報名,報名網址http://www.lfes.tcc.edu.tw/art,報名時間自民國
101年03月26日(星期三)起至04月03日(星期二)止。
(三)學校上網報名後,請由報名系統自動產生作品標籤(貼於作背面)及送件清
冊(送件時繳交)。
十、送件:
(一)送件地點:臺中市沙鹿區鹿峰國民小學教學大樓東側地下室
(臺中市沙鹿區星河路209號 聯絡人:教務主任蘇建豪)
(二)送件日期:各校參加徵集作品請於民國101年04月5~6日(星期四、五)
兩天送達鹿峰國民小學,收件時間為上午08:30~下午03:30。
十一、複選評審日期: 民國101年04月13日(星期五)。
十二、評選辦法:
(一)初選:各校公開慎重辦理初選,不可指定作品參加。
(二)複選:由教育局聘請評選委員五人至七人,以無記名方式評選,選出各年
級參賽作品數五分之一作品參加全國決選。
十三、獎 勵:
(一)凡複選入選作品學生分別發給市政府教育局獎狀乙紙獎勵。
(二)凡經複選入選作品參加全國決賽,得獎作品之作者,另依據全國徵集辦法
給予獎勵。
(三)凡經複選入選作品參加全國決賽,獲特優獎(相當於第一名)、優選獎(相
當於第二名)之指導老師,依臺中市參加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實施要點內決
賽獎勵規定,特優者記功乙次、優等者嘉獎二次。
(四)辦理徵集工作成績優異者,由市政府教育局給予獎勵。
十四、注意事項;
(一)本徵集計畫刊載於鹿峰國民小學網站(http://www.lfes.tcc.edu.tw/art)
及台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(http://www.tc.edu.tw/)。徵集成績亦於評審結
束後一週內公告於上述兩個網站。相關計畫或成績若有疑異請電洽鹿峰國
民小學教務主任蘇建豪(聯絡電話04-26224210轉801或0921-008142)。
(二)各校送件時,請檢附作品清冊以供查核作品資料。(格式如附件一,本清
冊請於報名系統自動產生,請勿手寫或自行繕打)。
(三)參加作品如有臨摹或成人加筆均不予評選,冒名頂替之作品並追究責任。
(四)每一學童限參加一件作品。
(五)送件作品需注意其完整性之保存,黏貼類避免零件之脫落,版畫類油墨需
乾透避免粘黏他人作品,脫落或粘黏嚴重者將不予收件與評審。
(六)本市徵集入選作品將轉送參加全國決賽,作品均不退還,得獎作品著作權
轉讓主辦單位,未得獎作品之著作權視同放棄。
(七)參加本市徵集未入選作品,請於民國101年05月03~04日(星期四、五,
上午08:30~下午03:30)至鹿峰國民小學領回。逾期視同放棄,由承辦學校
逕行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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